2021-01-04 10:56:19.0 出处:
近年来,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更为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各级政府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以下案例是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事项中的具体应用场景。
近日,采购单位新立镇人民政府委托一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新立镇人民政府新立镇小型污水厕所改造工程(第一标段)公开招标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本次公开招标采购需求主要内容包含新立镇小型污水厕所改造(详见工程量清单),合同计划工期60天(2021年1月27日至3月28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项目预算金额为251.0000000 万元(最高限价:250.7312620 万元)。投标申请人可于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8日工作日的每天上午8:30至11:00或下午13:30至16:00到辽宁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三楼购买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500元),并于项目开标时间2021年1月22日 9:00前递交投标文件(开标地点位于辽宁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公告》除介绍了项目的基本概况,还对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法规法规要求,项目特定资格要求,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的要求进行说明外,还对信用报告的使用及出具信用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投标申请人须提供省(市)信用办或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或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BB级(含)以上信用报告,以网上查询结果(信用辽宁)为准。
上述案例是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事项的实践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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